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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单位的通告

2019/4/5 10:05:4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部局相关要求,总队组织对过渡时期申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综合资料受理、资料审查和专家评审情况,共有148家单位取得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具体情况见附件1)。
    在取得临时资质以前,已取得消防检测及灭火器维修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社会单位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取得临时资质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与社会单位重新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对未取得临时资质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社会单位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自动中止。根据部局文件规定,临时资质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重视社会效益,切实履行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
    临时资质证书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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